欢迎您! 登录 免费注册

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 第23号)|品控日报

2020-04-06 09:55:24 源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相关配套部门规章正在制定过程中。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以来,在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发布前,《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继续有效,其中规定与《药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四、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撤销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暂停经营的,应当按照前期行政处理措施的要求时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药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相关活动。依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有关规定,在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已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在合同期间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可继续销售药品,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原则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2019年12月1日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签订合同销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主动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按照后续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分类别、分阶段实施全过程可追溯。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3月31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药械网
  • 药械网2017年全面升级
  • 药械网2017年全面升级
  • 药械网2017年全面升级
  • 药械网2017年全面升级

药械网是由莆田市国企控股并领衔投资一个亿打造的药械产业互联网平台,是省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平台经济龙头企业。主要为药械厂商和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交易撮合、技术系统、销售总代、托管服务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帮助医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降低采购、时间、资金、人员、损耗成本 【详情】>>

关注我们
药械网公众号

每天几分钟,知晓医药事

  • 国家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证

  • 正品保障

    严格资质把关 100%正品 值得信赖

  • 价格实惠

    最大限度压缩中间环节费用

  • 专业客服

    1对1客服,为您排忧解难

我的订单
已成功加入购物车!
购物车(0)
0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六 9:00-21:00

采购商微信客服

采购商微信客服

供应商微信客服

供应商微信客服
投拆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