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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北京、福建、黑龙江、浙江发布最新招标信息(6月27日)

2019-06-27 16:35:03 源自:药械网

国家、北京、福建、黑龙江、浙江发布最新招标信息(6月27日)

  1、【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

  为加强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注册代理人。

  二、维护品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

  三、维护流程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可以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www.nhsa.gov.cn),进入“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对产品信息进行数据维护。企业提交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纳入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使用。用户注册、系统登录、信息维护等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窗口“操作指引”视频。

  四、维护要求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发生新增、删除或变更时,应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进行实时维护。

  (二)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产品信息填报与维护工作。企业应确保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审核专家对填报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 “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意见反馈”栏。

  2. 电子邮件:code@nhsa.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标准组(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2、【北京】关于迁移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按照《北京市市级政务云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9年6月28日20:00至2019年6月30日20:00暂停服务,向政务云平台迁移。

  迁移后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将启用新的登录地址(https://hc.bjmbc.org.cn:1000),原登录地址停止使用(http://210.73.89.70:10000)。

  请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7日

  3、【福建】福建省关于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严格对照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基础数据库产品信息,及时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数据对应工作。

  (二)7月1日起,我省在用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以省级平台实际采购交易记录为准。同时,对各有关单位在省级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开展量化考核。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19年6月24日

  4、【黑龙江】黑龙江省关于设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相关工作接待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倾听、了解相关单位的呼声与诉求,促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局定于自2019年7月3日起,设立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相关工作接待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接待时间:2019年7月3日起,每周三上午8:30—11: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三)。

  2、接待地点: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三楼咨询服务室(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3、接待内容:解答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问题,其它相关工作按已公布的工作规程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5、【浙江】关于浙江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统一采购与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医共体牵头及成员单位、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采购与支付等工作,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职能处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共体牵头单位药品耗材统一采购工作

  2019年7月1日起,医共体单位(详见附件,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职能处室提供)开始执行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统一支付等工作。医共体牵头单位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账号的采购权限保持不变,同时应负责其成员单位的统一采购与支付等工作,包括对医共体内采购订单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医共体成员单位工作

  1.停止成员单位采购账号的采购权限

  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医共体成员单位采购账号的采购权限(包括备案采购),如与采购平台有接口对接的则停止该接口的传输。同时,将调整监管系统数据内容,成员单位的信息将不再予单独统计与显示。

附件:59个县(市、区)医共体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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