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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湖南、山东、江苏、陕西最新招标信息(12月7日)

2018-12-07 09:25:58 源自:药械网

四川、湖南、山东、江苏、陕西最新招标信息(12月7日)

  1、【四川】关于公示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第四批和第五批)挂网结果的通知

  各药品企业:

  根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依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15号)、《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川药采联办〔2017〕14号)、《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增补工作(第四批)的通知》(川药械采〔2018〕172号)、《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增补工作(第五批)的通知》(川药械采〔2018〕207号)和《关于对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第四批和第五批)相关药品信息进行确认的通知》(川药械采〔2018〕220号)等相关规定,省药采中心已完成第四批和第五批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的审核、算价及确认等工作,现将所涉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

  二、公示内容:

  1.已确认第四批、第五批新增挂网限价和常用低价药品的产品(见附件1、2)。

  2.纳入挂网限量采购的产品(见附件3)。

  三、注意事项

  1.申报限价类别的未挂网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同类产品四川现行挂网价、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的,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相关产品见附件3)。

  2.已挂网产品因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申报多种采购类别等原因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调整并维持原挂网结果。

  3.公示期内,凡对公示产品信息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格式见附件4),由企业被授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递交,逾期不再受理。

  4.企业及药品基础资质材料过期未在本次公示时间截止前补交新的相关合格资质的,暂不执行增补,待补交合格资质后再予增补。

  5.对公示产品价格有异议待进一步核查的,暂不执行增补,待核查确认无异议后,再予以增补。

  6.凡根据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四川省药械采购不良记录等相关文件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不予执行增补。

  7.纸质资料递交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纸质资料递交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工作日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28-86917838。

  附件1: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四批、第五批限价药品新增补信息表.xls

  附件2: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四批、第五批常用低价药品新增补信息表.xls

  附件3:纳入挂网限量采购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4: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新增补情况说明表.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2月6日

  2、【湖南】2018年度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联合限价采购骨科类(国产关节组)现场议价通知

【湖南】2018年度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联合限价采购骨科类(国产关节组)现场议价通知

  3、【山东】关于公示山东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议价参考值”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山东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挂网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现对2015年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产品“议价参考值”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17:00。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投诉申诉管理”提交申诉投诉,逾期不再受理。在申诉投诉材料中需完整准确填写所述产品的名称、型号等内容,并标明具体产品的“PRODUCT MODEL ID”编码(见附表)。申诉投诉材料须加盖电子印章,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恶意投诉申诉。

  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67873167(工作日)

  附件:产品议价参考值公示列表.xlsx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5日

  4、【江苏】江苏省连云港市关于对部分耗材备案采购拟入围产品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7年连云港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采购文件要求开展备案采购工作,对各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产品,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现将部分拟备案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18年12月5日—12月12日,如有异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连云港市卫计委药政处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凌州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B座405室

  联系电话:0518-85820169,17301487836

  附件:2018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第一批备案产品公示表.xlsx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5、【陕西】陕西省关于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委(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要求,近期,我省组织开展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陆续分批公告了集中采购结果。为更好的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都应按要求执行采购结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因集中采购结果分批公布,各医疗机构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先执行已公布批次的价格,本通知下发后公布的批次,原则上30日内执行公布的价格。待集中采购结果全部公布后,医疗机构再遴选确定本院药品采购目录。

  二、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一)我省对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分类采购,依据挂网规则,在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形成“直接挂网药品目录”、“限价挂网药品目录”和“备选药品目录”,平台同时公布挂网企业、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

  (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从“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应药品。确因临床必须且“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药品目录”中没有相应挂网药品的,在省采购平台上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优先选择使用“备选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一年内,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三)对“限价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按限价直接采购,也可由采购联合体、医联体或采购规模大的医院带量议定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

  (四)对“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参考省采购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合理议定价格采购。

  (五)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谈判药品和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平台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三、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等规定的数量和要求,综合考虑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从挂网品种中遴选确定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

  (二)医疗机构配备药品时,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可适度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

  (三)鼓励医联体内的核心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统筹设置用药目录,优先选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四、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编制采购计划,与挂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药品采购“两票制”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平台将发布合同模板,各医疗机构和企业可线上签定,也可下载后线下签订。

  (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配送、入库等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确保采购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平台外采购。鼓励生产企业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提供大包装、简包装药品。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分析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严格控制易滥用药品的超常采购和不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对药品使用要求,加强使用监管,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办法,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四)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要在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30日内,在医疗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并在省采购平台上确认。逾期无故不点选配送企业的,默认与该医疗机构所有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对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提出议价申请,生产企业在10日内无故不予回应的,经查实,将对生产企业进行约谈或记入不良记录。

  (五)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继续强化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切实加强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结算、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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