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一省放开医院二次议价!
近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通知默认了三级医院有权进行二次议价,并提出每季度将对使用金额前十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
2、BAT后,微医发布国际首个智能医疗云平台“微医云”
继IBM、百度和阿里先后发布智能医疗大脑后,11月15日,互联网医疗“独角兽”微医在首届国际智能医疗大会上,发布国际首个专注于智能医疗的云平台——微医云,并在会场演示了基于微医云开发的睿医智能医生和华佗智能医生。据悉,睿医智能医生是微医联合浙大睿医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开发的西医人工智能诊疗应用。华佗智能医生是以中医辨证论治为核心,将中医名医、名方经验凝聚成的一套中医人工智能诊疗应用。
3、首个国家级健康医疗安全云正式启动
11月9日下午,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联合零氪科技、大唐网络达成共建 “中国医疗云”战略合作——将打造中国首个国有官方背景的医疗云平台。据悉,“中国医疗云”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储存、流动与分析,可以提供诸如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监控分析、健康指导、患者管理、辅助诊疗等丰富的服务功能,为医疗机构、医生、患者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专业的医疗大数据应用系统及云平台。
4、20+医院100+药店,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梧州模式”全线启动
11月15日,梧州市携百洋智能科技易复诊端共同启动全市处方信息共享体系的搭建,全市20余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与百余家药店将共同接入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据悉,通过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区域医药健康数据共享水平、处方真实性管理水平、药事服务水平、药品供应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可靠的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为医药改革政策的进一步落地打下坚实的基础。
5、医疗大数据实验室成立 将制定大数据相关标准
近日,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正式成立。该实验室系国内首家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研发平台,将重点做好7个方面工作:建成能满足病历、影像、组学等大规模数据处理分析及研发测试需要的工作平台;整合形成原始数据与专病数据相结合的医疗数据资源库;制定医疗大数据相关标准规范;研发包括数据检索、文本处理在内的基础性工具;开发一组临床辅助决策等智能化应用系统;开展一批临床、管理、公共卫生领域的典型示范应用项目;联合大学培养一批大数据高端人才。
6、柯惠、威高等8家械企主动申请耗材降价!
11月15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公示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部分挂网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参考价格更新信息的通知》。这8家械企中,既有柯惠、费森尤斯这些国际巨头,威高这类国产耗材巨头也在列!而威高、柯惠、博士伦、北京天鼎4家械企已经是第2次主动申请降价了!
7、仁和药业拟投资5亿元设立网络小贷公司,布局医药供应链金融
11月15日,集药品、保健品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仁和药业“连续发布公告称,拟出资5亿人民币设立南昌仁和健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仁和药业方面表示,通过网贷业务的开展,将在大健康领域推进产业+金融的深度融合,实现消费大数据的价值链再造。将以消费金融、产业链金融为纽带构建仁和大健康生产及消费生态圈,推进公司业务的创新转型和能力提升。
8、医鸣数据完成近亿元人民币B轮投资,由国中创投独家投资
近日,中国医疗大数据平台医鸣数据已经完成由国中创投投资的近亿元B轮融资,致远资本担任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本轮融资后,医鸣将覆盖更广范围内的医院和科室,为更多纵深的专科提供服务。
9、卫计委:将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机制!
11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医院管理研究所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有关工作的批复》,卫计委同意医院管理研究所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机制,做好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工作;并且要求医院管理研究所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信息安全。
10、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新规划出台,2020年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达百家以上
近日,福建省出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根据规划,至2020年福建省每个设区市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将至少具备7类职业病(其中必须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诊断资质,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达100家以上。
11、保监会出招 鼓励医疗险保障新药、新技术
11月15日,保监会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并新增了关于“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相关规定。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同时还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12、中医利好:备案便可开设中医诊所
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提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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